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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000048號被告林蕙瑗(即林衡寬之繼承人)、被告林方世(即林衡立、林衡偉之繼承人)、被告林則禹(即林衡達之繼承人)、被告林介今(即林衡達之繼承人)、被告柳田晃宏(即楊思雄)、被告陳雪(即陳龍潭之繼承人之抗告狀繕本及送抗告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蕙瑗(即林衡寬之繼承人)、被告林方世(
即林衡立、林衡偉之繼承人)、被告林則禹(即林衡達之繼
承人)、被告林介今(即林衡達之繼承人)、被告柳田晃宏(
即楊思雄)、被告陳雪(即陳龍潭之繼承人)之抗告狀繕本
及送抗告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抗告狀繕本及送抗告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
告林蕙瑗(即林衡寬之繼承人)、被告林方世(即林衡立、
林衡偉之繼承人)、被告林則禹(即林衡達之繼承人)、被
告林介今(即林衡達之繼承人)、被告柳田晃宏(即楊思雄)
、被告陳雪(即陳龍潭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常股
- 發布日期:112-08-24
- 更新日期:112-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