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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4號姜榮昇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和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4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聲請人姜榮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4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聲請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和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4號至第65號
112年度救字第1125號至第1156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35號至第266號、 111年度救字第4829號至第486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2-08-24
- 更新日期:112-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