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98號吳興託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26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興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興託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吳興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899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9,47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