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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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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477號許博勳(即许博勋)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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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4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之視為撤回通知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77號原告王文傑與被告許博勳(即许博勋)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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