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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178號李美燁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71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美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78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李美燁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17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李美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