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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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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178號李美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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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71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美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78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李美燁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17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李美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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