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223號林祐陞(原名練凱恩)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72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祐陞(原名練凱恩)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22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祐陞(原名練凱恩)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2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林祐陞(原名練凱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