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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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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469號郭志雄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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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34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志雄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469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郭志雄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北小字第346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住同上
被 告 郭志雄     (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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