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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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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703號安世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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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27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安世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0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安世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70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彥勳

被   告 安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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