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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1684號林瑋庭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16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瑋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68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瑋庭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168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黃若晴
被 告 林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380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3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