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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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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526號吳永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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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65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永成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52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永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52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吳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932元,及其中新臺幣151,432元自民國98年3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7,9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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