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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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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9921號楊建文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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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199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建文(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9921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建文(遷出國外)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本:
㈠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楊建文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請  查照。
㈡函(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㈠債權人如認第三人異議不實時,得於收受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向本院提出起訴之證明;逾期不為起訴之證明,本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前發之執行命令;㈡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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