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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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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85號何上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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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交111訴字第88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何上雲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885號何上雲等偽造文書案件,應受送達人何上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上雲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022號、111年度偵字第8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上雲、王昆陽均無罪。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黃傳穎

股別:交股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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