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29號蔡安欣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訴字第21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安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12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安欣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129號
原 告 曾欣萍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複代理人 楊培煜律師
被 告 蕭慶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
被 告 蔡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