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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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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29號蔡安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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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訴字第21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安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12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安欣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129號

原   告 曾欣萍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複代理人  楊培煜律師
被   告 蕭慶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
被   告 蔡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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