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4151號謝廖婉貞(即謝介山之繼承人)、謝政倫(即謝介山之繼承人)、謝宜倫(即謝介山之繼承人)、謝佩倫(即謝介山之繼承人)之承受訴訟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41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廖婉貞(即謝介山之繼承人)、謝
      政倫(即謝介山之繼承人)、謝宜倫(即謝介山之繼承人
      )、謝佩倫(即謝介山之繼承人)之承受訴訟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4151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謝廖婉貞(即謝介山之繼承人)、謝政倫(即謝介
      山之繼承人)、謝宜倫(即謝介山之繼承人)、謝佩倫(
      即謝介山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
      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9時53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