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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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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172號吳宥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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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小字第31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宥賢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172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與被告吳雲漢、吳宥賢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172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張品文  
            李秀珠  
被      告  吳宥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雲漢、吳宥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於被告吳雲漢之訴部分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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