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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172號吳宥賢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小字第31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宥賢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172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與被告吳雲漢、吳宥賢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172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張品文
李秀珠
被 告 吳宥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雲漢、吳宥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於被告吳雲漢之訴部分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