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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748號楊菀婷(原名楊善善、楊宜婕)、周碧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97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菀婷(原名楊善善、楊宜婕)、周
碧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74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楊菀婷(原名楊善善、楊宜婕)、周碧雲間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14時16分在
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
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