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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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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464號王如瑛、胡憲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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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他字第4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如瑛、胡憲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46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如瑛、胡憲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464號
被      告  王如瑛   
            胡憲民   
上列被告與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MUKAROMAH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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