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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0104號楊春生之函文、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天字第1101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楊春生之函文、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0104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楊春生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函
主旨:請辦理附表不動產塗銷查封及如說明二、三相關登記事宜,請查照。
執行命令
主旨:請於文到7日內,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權利書狀交與拍定人(得送來或寄交本院),逾期即宣示該書狀無效,除公告註明不點交外,應將該不動產自行點交與拍定受人。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