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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08066號鄭中壹(原名鄭樹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1年度北簡字第80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中壹(原名鄭樹泉)之裁定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06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中壹(原名鄭樹泉)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中壹(原名鄭樹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