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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406號林廷翰(原名:林志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2年度訴字第24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廷翰(原名:林志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廷翰(原
名:林志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0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林廷翰(原名: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請求金額 利息 計算期間 利率 98萬8,876元 10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書 記 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