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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393號GAN CHOON SENG ALEXANDER(中文名顏俊勝)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誠112審簡字第139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GAN CHOON SENG ALEXANDER(中文名顏俊勝)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393號GAN CHOON SENG ALEXANDER(中文名顏俊勝)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GAN CHOON SENG ALEXANDER(中文名顏俊勝)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AN CHOON SENG ALEXANDER(馬來西亞籍,中文名:顏俊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678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122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GAN CHOON SENG ALEXANDER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