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47號蔡雪卿、王金世英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64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雪卿、相對人王金世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47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蔡雪卿、相對人王金世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相  對  人  王奎仁(即王又曾之繼承人)
            蔡雪卿  
            王金世英
            何志儒  
            王心毅(即王事展之繼承人)
            高義應  
            陳淑貞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江淑卿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王令一兼陳佩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及相對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世偉(即金水和之繼承人)、金世平(即金水和之繼承人)、郭琦玲、劉名潔(即劉配潛之繼承人)、楊洋(即楊微塵之遺產管理人)、賴崇慶、翁榮隨、黃學平、阮呂艷、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八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整,其中關於為相對人王奎仁(即王又曾之繼承人)、蔡雪卿、王金世英、何志儒、王心毅(即王事展之繼承人)、高義應、陳淑貞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江淑卿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王令一兼陳佩芳之繼承人提供擔保之部分,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