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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55號蕾莉風行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岱縈、被告陳冠銘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31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蕾莉風行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岱縈
、被告陳冠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5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蕾莉風行行
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岱縈、被告陳冠銘得隨時來院
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5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佩槿
被 告 蕾莉風行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岱縈
被 告 陳冠銘
丁玉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