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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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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354號劉清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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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2年度訴字第23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清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5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清源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吳俊鴻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劉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參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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