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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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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265號李宗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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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2年度訴字第22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宗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6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宗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李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期間
年息
1
53萬3,611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3.21%

2
50萬2,015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02%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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