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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31號羅天吏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明112聲字第123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羅天吏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231號羅天吏聲請沒入保證金案
件,應受送達人羅天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
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韶穎
股 別:明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哲宇
被 告 羅天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2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哲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