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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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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43號傅以珊,鐘葦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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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0年度訴字第47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即上訴人鐘葦哲、傅以珊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474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即上訴人鐘
       葦哲、傅以珊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43號
上  訴  人 鐘葦哲 
        傅以珊 
被  上訴人  林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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