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43號傅以珊,鐘葦哲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0年度訴字第47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即上訴人鐘葦哲、傅以珊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474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即上訴人鐘
葦哲、傅以珊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43號
上 訴 人 鐘葦哲
傅以珊
被 上訴人 林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