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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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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970號錢良揆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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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9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錢良揆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97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錢良揆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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