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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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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79號蘇平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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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和112年度訴字第15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平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7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平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和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7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杜偉誠  
被      告  蘇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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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政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蘇平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6,710元,及其中1, 301,156元自民國98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25%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蘇平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被告李政金給付之。
訴訟費用13,969元由被告蘇平洋負擔;如對被告蘇平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被告李政金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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