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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79號蘇平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和112年度訴字第15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平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7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平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和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7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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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杜偉誠
被 告 蘇平洋
0000000000000000
李政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蘇平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6,710元,及其中1, 301,156元自民國98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25%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蘇平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被告李政金給付之。
訴訟費用13,969元由被告蘇平洋負擔;如對被告蘇平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被告李政金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