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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582號謝文華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及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誠112審附民字第15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謝文華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及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582號謝文華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謝文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582號
原 告 李凱鈞
被 告 謝文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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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審附民1582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pdf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