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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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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4433號方清祥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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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申字第44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方清祥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443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方清祥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劉穗筠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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