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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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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66號謝文華之刑事判決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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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誠112審訴字第11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謝文華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字第1166號謝文華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謝文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112年度審訴字第1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644號、第15421號、第16259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文華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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