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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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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33號被告武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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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昕112年度勞小字第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武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斌之判
   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33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武土台灣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斌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33號
原   告 張逸倫  
被   告 武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009元,並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2,00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昕股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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