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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695號李偉光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6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偉光*之陳報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69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偉光*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