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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張正吾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正吾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正吾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賈銘華
訴訟代理人 謝麗珍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墘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永裕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貞
被 上訴人 張正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11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