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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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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張正吾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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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正吾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正吾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賈銘華  
訴訟代理人  謝麗珍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墘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永裕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貞  
被  上訴人  張正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11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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