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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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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525號陳櫻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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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5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櫻芬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52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櫻芬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5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侯向遠   
被   告 陳櫻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伍萬玖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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