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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590號邱芷涵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1年度訴字第55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芷涵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59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芷涵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5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邱芷涵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利息欄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