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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976號朱泳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69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泳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97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泳德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9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朱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68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6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3,684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
合 計 3,64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