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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41號鄭庭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瑞112簡字第204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鄭庭安判決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041號鄭庭安竊盜案件,
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庭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庭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