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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46號王素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愛112簡字第184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素貞刑事簡易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846號王素貞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王素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素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素貞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