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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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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527號趙慧珍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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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9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慧珍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527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趙慧珍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9時49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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