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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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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44號龍建豪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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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速112聲字第114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龍建豪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144號龍建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龍建豪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龍建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112年度執字第2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龍建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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