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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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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850號呂承瀚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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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8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承瀚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850號原告郭育宏與被告呂承瀚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下午3時25分在本庭行政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民國112年8月17日之庭期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被告拒絕辯論視為未到,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二項之規定,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
由兩造仍遲誤不到,則視為撤回。)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 記 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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