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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391號黃富菁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33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富菁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391號原告李君道與被告黃富
菁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391號
原 告 李君道
被 告 黃富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