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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000023號柯宏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2年度小上字第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柯宏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小上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柯宏昇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小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住
被 上訴 人 柯宏昇 住
(現應受送達地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2月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591號第一審小額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共貳仟伍佰元,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
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