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000023號柯宏昇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2年度小上字第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柯宏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小上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柯宏昇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小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住
被 上訴 人 柯宏昇   住
                      (現應受送達地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2月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591號第一審小額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共貳仟伍佰元,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
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