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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01號魏兆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柏112年度訴字第13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魏兆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30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魏兆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0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楊尚諭
凌素雯
被 告 魏兆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3,857元,及其中新臺幣248,051元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47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