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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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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66號林石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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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樂112易字第3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石獅判決1件公示送達,除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外,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366號林石獅妨害自由案件,應受送達人林石獅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股別:樂股

書記官:林書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易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石獅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372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87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石獅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菜刀貳把均沒收。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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