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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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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06號被告譽涵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欣霈之判決正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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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28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譽涵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欣霈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譽涵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欣霈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被          告  譽涵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欣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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