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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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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78號呂誌修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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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2年度訴字第13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誌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3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誌修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呂誌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
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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