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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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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000023號張嘉麟、劉美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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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1年度再易字第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再審被告張嘉麟、再審被告劉美霞之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前已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在本院第2
      5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8-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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